一、条件:
15.1.2保管银行保管费。
15.1.3律师费。
15.1.4信托管理费。
15.3信托计划税费
15.4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各项深圳私募证券公司代办信托费用、税费的提取和支付事宜,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为标准,具体见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等条款的规定。
二、要求:16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深圳私募证券公司代办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6.1本合同项下受益人按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享有信托计划利益。
16.2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按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16.3信托计划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计划深圳私募证券公司代办利益的时间和方法均按照信
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三、费用:17风险揭示与承担
17.1风险揭示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风险,此等风险有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